以案释法: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
3月20日,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八大队开展巡查时,发现公路排水沟外缘新增非公路标牌一块,经调查是海原县**公司因用于企业宣传而擅自设置。执法八大队依法进行查处,给予行政处罚。
【案情经过】
2025年3月20日10时32分,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八大队执法人员张通、薛啸巡查至S311线K115+020米公路右侧(上行线)时,发现公路排水沟外缘新建非公路标牌一块,牌面主体内容为“***业”。执法人员根据牌面联系方式通知相关人员王某到场,现场向王某出示执法证件,表明执法身份,说明检查事项。经现场勘验,该标志牌距公路排水沟外缘1.2米,牌面长4.02米,宽1.2米,含立柱总高度为4.67米。经询问,该广告牌为海原县**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9时设置,用于对过往驾驶员提供路线指引,帮助企业宣传。
【以案释法】
依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:“公路用地”是指公路两侧边沟、坡脚护道、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,川区不少于一点五米、山区不少于三米的土地。案发地点为山区,故在此处设置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五十四条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”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。
经核实,涉事公司系首次违法,且违法行为未对公路通行安全造成实质影响,同时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。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》1-17: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,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批评教育,不予处罚。
秉持“教育为主、处罚为辅”的执法理念,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普及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阐明违法行为的潜在风险,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整改。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错误,承诺立即配合整改。
【执法人员提醒】
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牌以外的其他标志牌,会遮挡、影响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,给驾驶员造成视觉上的误导、分散驾驶员注意力,影响公路通行安全。广大司乘人员一旦发现此类标识,可以拨打12328联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,共同守护公路安全。(中卫分局 王佳玲 李华清)